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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10大措施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禁对已批准跨区域招生设限

巴山 顶思 2020-09-01

近日,青岛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多个“创新举措”鼓励民办教育发展。从《意见》中不难发现此次针对民办教育的政策青岛“诚意十足”,但最后政策将如何落地,还需要大家拭目以待。

文、编 | 巴山

从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以及民办教育的收费、用地、学生保障等诸多方面发布了全新的举措。例如,民办教师建设纳入体系,公、私学校教师互换,民办教育收入将探索政府指导价等等。


总而言之,《意见》的发布无疑将对民办教育的发展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同时也与中央关于民办教育的态度和政策支持相一致。但最后将如何切实有效地落地,是业内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接下来针对业内人士普遍关系的问题,顶思为大家做了梳理和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01 “国际优质教育资源”将是“香饽饽”


青岛的《意见》在“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教育领域”一条中也提到,将鼓励“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参与到办学来,指出“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举办满足特色化、多样化需求的中外合作幼儿园、高中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同时也允许“民间资本”以参股的形式入驻现有的公办普高、中职、高职等院校的股份制改造。


02 政府“出钱”,民办学校“出力”


根据青岛市具体的教育服务需求,青岛政府将与民办教育合作,采用“购买”的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的教育服务任务,同时完善其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措施”。


民办教育”是否能真正成为政府“公共教育”体系的一部分,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以及具体政策法规的落地。


04 扶持没有公立、民办之分


在《意见》中,青岛市政府就“民办教育的财政支出”问题给出的意见中讲到,“把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财政资金要纳入预算,明确扶持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并向社会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针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标准予以拨付。


民办学校利用“闲置国有资产”办学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不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定向协议租赁或转让。


05 解决教育用地难的问题


面对民办教育用地难、建设难、用地经费高等问题,也将有望得到解决,《意见》将落实“用地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将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相应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应当将土地收回后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由于土地不是教育用地而无法建校的“找地难”的问题也令不少民办学校头疼不已,《意见》也给出了具体的指导建议,“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在民办学校新建、扩建征地过程中,统筹安排占补平衡指标和年度用地指标。


对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依法以招拍挂或者协议方式供应,也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给予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适当优惠,并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从民办学校的长远发展来看,青岛市相对宽松的土地使用政策,尤其针对民办教育用地的政策支持策势必将对民办学校的发展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07 如何收费?政府指导


面对日益增高的成本压力,民办学校也不得不做出“涨价”的决定,且“涨学费”的趋势日益明显。但如何科学、合理地收费,成为摆在学校、家长、政府面前的问题,也社会十分关注的话题。


据相关信息显示,原本“民办教育收费”实行的是“物价局审批制”,坚持“保本微利”原则但随着民办教育的高速发展,以及办学成本的不断提高,民办学校的收费变为“备案制”,民办学校的收费向物价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收费也渐渐“市场化”。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民办教育的收费也将迎来新的变化,即“分类收费”:“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及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所在区(市)政府制定。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08 自主招生:已批准的“跨区域招生”不得设置障碍


在民办教育“自主招生办学”的问题上,各地区发布的《意见》中的态度也多少有些差异,业内人士认为不少地区的“同步招生”等政策的出台实际上是对民办教育的一种限制,甚至是扼杀,同时也剥夺了家长或学生的多样性的教育选择。


青岛的《意见》则表明,“民办中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内,依法自主招生。各级各相关部门不得对民办学校根据已批准招生简章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改进管理水平,提升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在国内乃至国际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


与此同时,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民办校可按有关规定开发建设一些“特色课程”,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09 保障学生利益,公办、民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保障民办学校的师生利益上,青岛市也显示出其与众不同之处。


学生方面,“民办学校学生在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同时建议民办校把学费收入的5%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教师方面,首先,青岛市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平台


其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国内外进修、奖励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同时也强调了在教师培训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即“民办学校应当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其实早在2017年10月,青岛印发的《青岛市民办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就明确了民办学校教师所享有以上权益,业内人士也表示,“民办学校教师不再是关起门来自己成长,而是站在同一平台上和公办教师共同成长,教师素质提高的最终落脚点也是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


10 “教师互派”促进公办、民办学校交流


为更好地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的互动与交流,青岛市还计划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等帮扶工作,且明确提出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


具有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自聘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或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师的,在民办学校任教教龄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有关规定连续计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同时针对建设现代学校,《意见》建议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家长委员会制度,探索建立学术委员会制度等;依法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详情请点击下方的“阅读原文”查看,具体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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